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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
发布时间: 2019-06-29 10:55 稿源: 新华网   编辑:中国兰州网

  中国兰州网6月29日消息 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手段花样迭出,资本市场参与者们痛恨已久,“严惩”一直是市场的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

  瞄准违法行为新变化强化司法保障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的新特点,两部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明确多种违法情形,为依法打击犯罪分子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资本市场违法手段翻新。“‘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交换、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说。

  针对新变化,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等。比如,针对一些“大神”荐股后反向操作的案例,司法解释明确了“抢帽子交易操纵”可认定为操纵市场。

  此外,因为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对一些法律适用情形有时也会存在一些分歧。比如,“马乐案”中便存在案件应按“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处理的分歧。检察机关多次抗诉,最高法终审判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比如,结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特点,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等。

  针对违法行为新形势加大惩处力度

  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操纵市场、“老鼠仓”案件的涉案金额明显增大,加大惩处力度已经成为业界普遍认知。

  据监管部门数据,操纵市场案件的成交额普遍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元,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元;不少“老鼠仓”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千万元。

  “此类案件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

  为此,此次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有关违法成本。比如,将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中,“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就是,不仅赚了是“违法所得”,亏了也算。

  入案标准也有调整。比如,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要让资本市场走得健康、走得稳,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政策必须要长‘牙齿’,要让犯罪分子瑟瑟发抖。”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说,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正是市场呼声。

  持续发力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应有的惩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物产操纵期货市场案、“温州帮”操纵证券市场案等,都被公安机关破获。

  在司法解释发布同时,多部门称将以此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说,全国公安机关将以此为契机,与检、法机关和证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程合红说,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业界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相关法制的完善,随着监管部门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稿源:新华网   编辑:中国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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