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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拟提高
发布时间: 2019-11-21 11:00 稿源: 中国质量报   编辑:孙文博

  本报讯(记者何可)1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并提高现行奖励标准。

  据了解,现行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奖励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4类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均属于奖励范围。

  与现行《奖励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征求意见稿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在修订过程中拟将奖励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奖励。同时提高了现行《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细化了举报奖励程序。

  征求意见稿拟将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征求意见稿第12条是此次修订中的重点条款,由《奖励办法》第6条修订而来。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内容,原《奖励办法》按照商品货值计算奖励金额,在具体执行中发现许多案件的商品货值不便计算,甚至有举报人员认为商品货值和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而导致诉讼案件发生。因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应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对于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中央或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稿源:中国质量报   编辑:孙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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